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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楠楠吖
    2016-10-19 17:37:51   转载

    摘要为充分发挥新源县的资源优势,促进新源县与外地经济技术的协作,引进县外资金、技术、人才,加快新源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优

          为充分发挥新源县的资源优势,促进新源县与外地经济技术的协作,引进县外资金、技术、人才,加快新源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范围:指在新源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国家和地方鼓励的支柱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区外联营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的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高附加值)型、资本密集型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本县自然人投资兴办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的产业:依照伊犁州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执行,同时重点鼓励和支持:黑色金属矿风险勘探,低品位铁矿精选,连铸连轧,钢铁下游产品开发,有色金属矿勘探开发等矿业开发项目;亚麻产业、大豆产业,甜菜制糖产业,蓖麻产业,树莓产业等农业产业的精深加工项目;马系列产品,奶制品,肉类制品,风干系列食品,牛胚胎移植,硫酸软骨素,饲草饲料加工、野生植物基因保护开发、禽畜产品交易市场、特种禽畜养殖、高科技生物开发项目等畜牧业项目;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小区开发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接待基地,景点开发,冬季旅游项目,哈萨克民俗风情开发等旅游项目;  外来投资者也可以自带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投资建设。  第三条 新招商企业原则上都要落户到工业园区,确实需要重新选址的企业,必须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协商有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于在新源县的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承诺:凡在自治区境内其他县市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源县均予以兑现。(国家级贫困县享受的特殊政策除外)。第三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到新源县投资办企业,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乱收费。凡涉及到行政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适当减免,并采取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登记制度,  第七条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经招商局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 以土地基准地价交纳土地出让金,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专业资质评估部门的审核结果为依据)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为基数,依照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确定其土地优惠价格。(见下表)
    固定资产投资额优惠土地(亩)使用年限本地财政补贴标准
    1000-3000万元(含)固定资产投资额÷10050年40%
    3000-6000万元(含)70%
    6000-10000万元(含)90%
    1亿元以上100%
         备注:此条款限工业生产企业。                                                                                    第九条 出口加工型企业(出口产品不低于产量的70%)优惠土地面积在固定资产投资同档上补贴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不含1亿元以上档次)。  第十条  优惠土地面积以外的用地按成本地价出让。  第十一条 在第八条所列固定资产投资档次以外的高技术产业按照协议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 县外投资者经批准在新源县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从事农、林、牧生产,免征土地使用税及水费三年,本着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开发项目经土地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第五章 招商环境治理办法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所有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公务人员须经县机关效能办公室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向县机关效能办公室举报、投诉,凡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将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2、到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按照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3、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总体规划的新办企业,建设程序由发展计划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报之日起,十天之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企业,成立由县级领导为组长的项目推进小组,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及从新源县农村招收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后可自愿在本地区落非农业户口。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对引进符合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给引资者1-3%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引进各种贷款(不含银行政策性贷款、银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和有偿投资,在资金到位后,由使用单位按资金总额给予引资者0.5%的奖励。对争取到的无偿资金,由使用单位按引资额给予引资者1-3%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无偿资金由地方政府使用的,从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给引资者1-5%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引进无偿使用物资的(计划性、政策性调拨除外),由受益单位按引进物资总额的3%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对已落户新源的项目,因投资环境问题或跟踪服务不到位而使投资业主撤资的,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第二十一条  对垂管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作为县级及其以上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予以推荐,其一把手由县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提拔重用。反之,取消其在新源县所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其一把手由县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离。  国家公务员争取的和本职岗位有关系的资金,不适用本章规定。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在新源县新办的私营、国有、集体、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均适用本优惠政策。在新源县有长住户口的自然人依照本政策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依据从优执行原则执行相关优惠政策。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本优惠政策由新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且以新政发[2006]24号文件下发。标签责任编辑:沈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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